根據《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》(GB51251-2017)4.2.2、4.6.2條規定,擋煙垂壁的深度不應小于儲煙倉厚度;當采用自然排煙方式時,儲煙倉的厚度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20%,且不應小于500mm;當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時,不應小于空間凈高的10%,且不應小于500mm;同時儲煙倉底部距地面的高度應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。
關于最小清晰高度,《煙標》4.6.9條規定,走道、室內空間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,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凈高的1/2,其他區域的最小清晰高度應按下式計算:Hq =1.6 +0.1·H ′ 。
如果擋煙垂壁距樓地面的高度按照大于最小清晰高度的要求執行,那么很多位置、比如室內凈高不大于3m的區域,其擋煙垂壁距地面的高度將會做得很低。因此,很多外省市的出臺的地方消防技術標準都要求,擋煙垂壁底邊下的凈高不應小于2m。這個要求,也是與《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》、《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中關于室內凈高的要求相符的,如下:《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》(GB50352-2019 )6.3.3/建筑用房的室內凈高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建筑設計標準的規定,地下室、局部夾層、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凈高不應小于2.0m。
《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(GB55031-2022 )3.2.7/ 建筑的室內凈高應滿足各類型功能場所空間凈高的最低要求,地下室、局部夾層、公共走道、建筑避難區、架空層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場所最低處室內凈高不應小于2.00m。
規范規定最低處不應小于2m的凈高主要是考慮到人體站立和通行必要的高度和一定的視距。不過,已經開始執行的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》(GB55037-2022)規定,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、疏散出口的凈高度均不應小于2.1m。
綜合以上規范條文要求,擋煙垂壁距樓(地)面的高度應不小于2.0m,但是在疏散通道、疏散走道處,應不小于2.1m。